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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日期:2024-02-2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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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激励保障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特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审结的157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影响力案件100件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所涉领域广,既包括信息通信、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领域,也包括中医药、机械、材料等传统技术领域,许多垄断案件直接涉及社会民生。二是牵涉利益大,不少案件涉及国内甚至全球市场头部企业的核心技术,高额判赔案件越来越多。三是国际性强,超过1/5的案例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涉及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四是权利种类全,涵盖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各种技术类知识产权。五是案件类型多,既有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又有权属、侵权、合同民事纠纷,既有民行程序交叉案件,又有刑民程序交叉案件。六是处理方式多样,既有裁判,也有调解,还有司法处罚、违法线索移送等。


有关案例展现了法庭成立五年来在以下五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


一是服务科教兴国战略,激励保障科技创新。法庭五年共审结专利、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行政二审案件2977件,以授权确权案件为牵引,不断强化司法保护力度,确保确有技术贡献的科技创新成果依法得到授权和维持,保障依法授予的权利得到实质性保护。积极保护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在“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澄清在适用所谓“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时应以“合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企业原始创新。在“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明确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条件,依法保护药物创新。在涉“路由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中,为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获得实质性保护探索路径。在“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中,系统阐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利基础认定和侵权判断的基本规则。有效激励中医药技术创新。在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改判维持专利权有效,有力保护中医药领域发明创造,服务新冠疫情防控大局。在“彝族医药”发明专利权权属系列案中,揭示单位负责人将单位成果“化公为私”的全过程,依法保护民族医药科研单位合法权益。在“妇科中药栓剂”发明专利确权案和“揿针”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中,尊重传统医学的基本理念和创新规律,正确评价中药领域技术创新程度。合理平衡“资”“智”双方利益。在“指纹识别芯片技术”专利权属系列案中,通过梳理技术成果流转路径,揭示离职员工侵吞原单位发明创造始末,依法维护科技企业的创新利益。在“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报酬案中,明确专利维权所获赔偿亦应纳入发明人报酬计算基础,保障发明人从创新成果运用中合理获益。


二是秉持严格保护理念,加大侵权制裁力度。法庭2021年至2023年二审改判的发明专利侵权案平均判赔额达272.7万元,传递出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鲜明司法政策导向。切实加大侵权赔偿力度。“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对一期项目判赔2.18亿元,当事人在执行中就一、二期项目达成全面和解,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侵权案判赔2.02亿元并对拒不执行行为保全裁定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予顶格司法处罚。涉“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判赔1.43亿元。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并顶格5倍判赔3000余万元。在“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判令信息匹配平台组织者支付惩罚性赔偿。在“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精确计算时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赔偿基数,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确保有侵权必担责。在“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依法认定相关各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并责令限期拆除侵权生产线。在“立式二次构造柱泵”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明确仅实施许诺销售行为的侵权人也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裕丰303”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明确即使侵权繁殖材料因灭活而未流入市场,侵权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针对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情形,认定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加强公平竞争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法庭五年共审结垄断案件146件、技术秘密案件326件,努力维护竞争活力、激发创新动力。严格依法规制垄断行为。在“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中,明确横向垄断协议的自愿实施者并非反垄断法救济对象。在“殡葬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和“给排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分别从不同角度划定公用企业行为界限,保障基本民生。在“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中,明确协同行为认定规则。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首次就轴辐协议垄断行为作出认定。在“沙格列汀”药品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作出初步指引。切实加大技术秘密保护。“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判赔1.59亿元并判令法定代表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在“锂离子正极材料”不正当竞争案中,全额支持权利人上诉请求,判赔5000万元并得到即时履行。在杂交玉米亲本“W68”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明确作为育种材料的亲本可获技术秘密保护,探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新路径。积极规制诉讼不诚信行为。在“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中,明确当事人明知不具有权利基础仍然多次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恶意诉讼。


四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法庭五年共受理涉外国当事人案件1678件、审结1198件,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坚持中外平等对待。在“天线装置”“光源装置”等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案中,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发明创造权益。在敲响法庭“第一槌”的涉“汽车雨刮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倡导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裁判方式及时救济权利人。在“带锁髓内钉”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因侵权人拒不提交账册改判全额支持外方主张的2000余万元赔偿。在涉“纤维素酶”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全额支持外方2000万元赔偿请求。在“偶氮染料”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支持外方权利人上诉请求,提高判赔额至1950万元。在“玛巴洛沙韦”药品专利链接案中,确认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外方专利权保护范围。积极探索国际前沿问题。在“OPPO与夏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案中,以适当联系原则确定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妥善处理专利权行使与反垄断的关系,通过科学合理界定相关市场,依法改判认定外方权利人拒绝专利许可并不构成垄断行为。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DAKS系统”技术秘密侵权案审结后,国际知名油气勘探企业致信称,该案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中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


五是积极践行能动司法,努力推动实质解纷。法庭五年间民事二审实体案件调解撤诉率达37.0%,在9起案件中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主管机关。用心用情做好调解。在涉“智能物流机器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系列案中,促成两家独角兽企业对十余起未结诉讼达成一揽子和解,推动携手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中,促成中外双方就全球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以“东方经验”化解跨国争议。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在“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案中,对重复侵权的制造者从重判赔100万元,对零售小商户合理判赔2000元,有力引导溯源维权。在“自助创建网站”软件批量维权案中,合理确定判赔标准,坚决规制诱发侵权后以诉讼索赔牟利。依法加大司法制裁。在“绕线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司法处罚案中“一案三罚”,针对阻碍法院现场勘验及故意逾期举证行为,一并处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移送违法线索。在涉“非正常申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违法线索移送案中,在认定为虚构、编造专利而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将违法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