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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小米”“蓝月亮”等注册商标,新疆公布5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8-26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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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商标侵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1.某制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空调案

2025年5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准东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空调373台,遥控器562个,商标20787张,货值金额38.55万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相关资料及产品合法取得证明。经商标权利人辨认,该批“小米”空调不是权利人生产或其许可生产的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涉案货值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昌吉州市场监管局准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2.古某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案

2025年3月12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古某经营的库房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库房内堆放的洗衣液外包装上印有“蓝月亮”商标,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相关资料及产品合法取得证明。经商标权利人辨认,该批“蓝月亮”洗衣液不是权利人生产或其许可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7种649瓶侵权商品,未出售,违法经营额3.429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某商行销售侵犯“茅台王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2月18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的酒架和地面上摆放有4箱“茅台王子”酒,酒瓶外观粗糙,印刷模糊。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相关资料及产品合法取得证明。经商标权利人辨认,该批“茅台王子”酒不是权利人生产或其许可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5日购进一批“茅台金王子”酒,已出售6箱,未出售7箱,违法经营额1.8144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某百货店销售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案

2025年2月13日,墨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店内正在销售“阿尔卑斯”系列糖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相关资料及产品合法取得证明。经商标权利人辨认,该批糖果不是权利人生产或其许可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三批“阿尔卑斯”系列糖果,已出售41箱,未出售79箱,违法经营额2.081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墨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某商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2025年3月13日,库车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商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南孚”电池,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相关资料及产品合法取得证明。经商标权利人辨认,该“南孚”电池不是权利人生产或其许可生产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购进三批“南孚”电池36箱,未出售,违法经营额153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库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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