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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批准,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力支撑。《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全面规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激发创新活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结构设置为总则、保护、促进、服务和附则。其中,《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版权、文化旅游广电、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职责。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金融、数据、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相关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建立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拓展公共服务平台一站式服务功能,面向政府决策、产业发展、成果转化等开展特色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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