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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萧山区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6-05-08 来源:萧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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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区战略,发挥以案释法示范效应,萧山区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精选的2025年10大典型案例正式公布!

涵盖商业秘密、商标侵权、非法出版物等领域,全方位展现萧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快来一起看看~

案例1. 杭州某器材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

承办单位:区法院与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杭州某器材有限公司通过合同转让获得相关技术信息,形成商业秘密,并采取保密制度、协议及管理措施进行保护。被告人朱某某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另签竞业限制协议,被告人王某签订保密协议。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年初,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钟某成立某过滤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朱某某化名“高某”任股东负责研发生产,钟某任副总经理。郑某某通过高薪利诱杭州某器材有限公司原技术人员离职,朱某某、王某等人合谋窃取杭州某器材有限公司技术信息并使用。经鉴定,窃取的技术信息与原公司技术具有同一性,价值416.47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属单位犯罪、共同犯罪。郑某系主犯,朱某、王某系从犯。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推荐理由: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萧山区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精准打击“挖人带技术”核心环节,推动法院判决单位罚金130万元,同时强化技术性审查,以刑事判决确权,完成技术来源合法化论证,推动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法院创新将商业秘密原始权利人纳入许可使用费计算系数,科学认定侵权损失,促成被告单位一次性赔偿1200万元,实现民事纠纷“一揽子”化解。检法协同构建“刑事确权+民事赔偿”双轨机制,对“恶意挖角+技术盗用”形成强力震慑,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产业链合规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案例2. 刘某某、侯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承办单位:区公安分局与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24年,“蕉内”系列商标注册人发现刘某某在未获授权情况下,向侯某某订购假冒“蕉内”服装,侯某某利用福建某地制衣产业生产防晒服4200件(总价37万余元),并定制“蕉内”手撕标牌57500个(总价9000余元)。刘某某将假冒合格证、手撕标牌及外包装袋与服装进行组合包装,通过拼多多、微信等渠道销售,销售金额14.3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假冒商品货值69.8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刘某某、侯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刘某某、侯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判,刘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30万元,赔偿30万元;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9万元,赔偿22万余元。

推荐理由:
 
本案中,公安机关高效破获防晒服商标侵权案件,全链条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网络;检察机关严格审查销售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精准锁定上下游犯罪链条,审慎适用商标认定标准,并深化综合履职,通过追赃挽损、认罪认罚从宽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推动侵权人全额赔偿并取得权利人谅解。两部门协同联动,不仅有效维护了某知名品牌商誉与消费者权益,更统一了知识产权司法标准,显著优化了营商环境。此举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刚性,为激励创新、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关键实践支撑,切实推动形成尊重原创、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案例3. 被告单位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承办单位:区法院

案情简介:
 
2020年起,徐某某在未获授权情况下,租赁厂房、组织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胶类产品;2021至2023年,其向刘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800万余元。2023年12月26日,现场查获假冒成品487箱。

某胶料生产企业(实际经营人为李某某)明知徐某某制假,仍向其供应胶料,销售金额600万余元,非法获利约30万元。某包装材料厂经营者张某某按徐某某要求,伪造带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销售,金额约20万元,获利约2万元。2021至2024年,刘某某等人明知系假冒产品仍加价销售,金额14万至179万余元不等,获利2万至25万元不等。2024年10月25日,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等罪名对被告单位及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5年1月23日,法院判处该胶料生产企业罚金50万元;徐某某等人获刑四年四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至1万元;涉案物品、作案工具及退缴赃款予以没收,未追回赃款继续追缴。

推荐理由
 
本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3个月,有力打击了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胶类商品的犯罪行为。法院在刑事案件立案初期即审查并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全面和解,被告人已及时履行全部赔偿款项。判决有效维护了专精特新企业的品牌声誉与市场秩序,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与效率,为营造尊重创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例4. 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储存、邮寄非法出版物案
 
承办单位:区文旅局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8日,区文旅局根据上级线索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储存19个品种非法出版物共122513册(张、套)。2025年4月10日立案,5月22日经杭州市萧山区新闻出版局鉴定确认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通过为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仓储服务,邮寄非法出版物17536单,每单获利0.023元,违法所得403.33元。6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两个月。当事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被责令没收122513册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403.33元、罚款1000元。

推荐理由:
 
本案成功查处非法出版物19个品种、超12万册,执法部门通过全链条打击策略精准追究物流仓储环节责任,切实强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审核义务,有效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此举显著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尊重原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激励创新、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坚实保障。案件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刚性与社会价值,树立了执法标杆,助力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为行业合规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案例5. 杭州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案
 
承办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7日,杭州某机床有限公司举报员工窃取商业秘密并提供给杭州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查实该数控设备公司存有保密图纸,向供应商发送用于生产三款机床产品。司法鉴定确认,其产品与杭州某机床有限公司三款产品涉及的11个密点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似,具有同一性。该11项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非公知性且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属不正当获取、使用商业秘密。该数控设备公司销售侵权产品货款336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超30万元。依据《立案追诉标准》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025年9月30日移送公安机关。

推荐理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员工泄密与企业协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具有多重警示与示范意义。其一,凸显了核心技术员工管理及保密制度执行的重要性,企业内部须健全涉密人员监督与权限管控机制。其二,司法鉴定与价格评估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关键作用得以体现,为侵权认定与损失量化提供了专业支撑。其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彰显了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强力保护,对意图通过“挖人”非法获取技术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本案警示企业应强化内部合规,同时也鼓励权利人在权益受损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6. 马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承办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7日,区市场监管局扣押服装:冲锋衣LT266件、SV181件、冲锋裤29条、羽绒服2件、防晒衣13件。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人鉴定,为假冒产品。进货价:LT冲锋衣210-240元/件、SV冲锋衣260-340元/件、冲锋裤160-180元/件、风壳240-260元/件、未来之壳220-240元/件,进货款138877元,远低于市场价。销售价在进价加30-40元。无进货单据。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被责令停止侵权,罚款135000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同品牌方达成和解。2025年1月25日,本局收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明知上家销售假冒某注册商标服装,仍销售获利。

推荐理由: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联动的典型案例。区市场监管局在初步查明案情后第一时间主动对接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等,用好外援,通过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经营、统筹联动、科技支撑回应群众关切,深化部门间“横纵结合、上下联动、合力执法”的监管新模式,充分体现双方在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中快速、紧密、有效的行刑衔接机制,深化部门间“横纵结合、上下联动、合力执法”的监管新模式。

案例7. 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承办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3日,接收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2024年5月8日,当事人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购入DN500SN8缠绕管120米(单价142元)、DN600SN8S8缠绕管156米(单价187元),合计46212元;同期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销售价262.64元/米、365.54元/米,折算经营额88541.04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缠绕管均为假冒“中财”商标产品。当事人2020年12月14日因同类行为被罚37500元。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0月15日立案侦查。

推荐理由:
 
对屡次违法者实施从严查处,彰显知识产权保护的刚性立场。强化政企协同,权利人主动提供线索并配合执法,监管部门及时响应、依法查办并指导企业提升维权能力。此举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激励创新、营造诚信市场提供坚实支撑,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深度融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与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8. 浙江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承办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日,根据品牌方举报,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现场查获3台涉嫌侵权打印机,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代理人鉴定为假冒。协查确认中国邮政诸暨分公司租用的1台亦为侵权产品。当事人购入二手打印机每台72000元,未查验供货资质,供货方非授权单位。当事人中标中国邮政绍兴分公司项目,2025年3月21日签约,3月23日开始服务,3月27日停止,货值12353.75元,未获利。认定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处罚没收4台侵权打印机,罚款2万元。

推荐理由:
 
二手组装打印机因零部件来源不明,质量、稳定性与安全性均无法保障,易引发打印故障、信息泄漏等风险,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信息安全。其远低于正品的成本使违法经营者获得不正当价格优势,扰乱租赁市场秩序,挤压合法企业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此类行为还规避了大型打印机所承载的大量专利技术与研发投入,损害商标声誉,削弱创新动力。依法查处侵权组装行为,既是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更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捍卫知识产权、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举措。

案例9. 徐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承办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7日,当事人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兜售手表11只(含万国4只、卡地亚3只、欧米茄1只、劳力士1只、江诗丹顿2只),货值6600元。经各商标权利人指定代理机构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被责令停止侵权,没收11只手表,罚款10000元。后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裁定执行20000元(含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

推荐理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严重侵犯品牌所有者的知识产权,损害其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企图通过制假售假牟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日常生活中,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理性看待“名牌”,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10. 杭州萧山某贸易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承办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杭州萧山某贸易商行实地核查,并向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涉案产品鉴定。经鉴定,举报人提供的128瓶贵州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另本局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3个收款账号(胡某定、王某加、濮某),发现胡某定为杭州萧山某贸易商行的经营者。上述人员销售标称“贵州茅台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涉案金额为233844元,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

推荐理由:

一是严厉打击,净化市场生态。“茅台”是具有极高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国家名片,商标是其核心知识产权。本案的办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水平。二是行刑衔接,提高违法成本。本案通过我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的高效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公安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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