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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从属但实为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2023)最高法知民终1476号

发布时间:2026-06-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凌宗亮 靳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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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对于形式上从属但实质上为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认定,明确当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从属权利要求,经审查后发现实质上并非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应当将该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对待;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区分该权利要求与其形式上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且该权利要求及其实施例并不能当然地用于解释其形式上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本案中,费某公司系“用于可脱离地连接两个部件的闭锁设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各方当事人主要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9(已被宣告无效)的理解存在争议,其具体内容包括:

“1.一种用于能脱离地连接两个部件的闭锁设备(1),具有……设置在所述第二闭锁部件(3)上的阻挡元件(33,34),所述阻挡元件在将所述第一闭锁部件(2)安置到所述第二闭锁部件(3)上时通过与所述第一闭锁部件(2)的共同作用从基本位置中运动出来,使得所述第一接合凸缘(220,221)能够沿着所述接合方向(Y)与所述第二接合凸缘(320,321)接合并且在建立接合时或者在建立接合后回到其基本位置中,以便在所述基本位置中逆着所述接合方向(Y)阻挡所述第一接合凸缘(220,221)与所述第二接合凸缘(320,321)形状配合的接合……
……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闭锁设备,其特征在于,具有用于打开所述闭锁设备的操作装置,所述操作装置构成用于在操作时使设置在所述第一闭锁部件上的阻挡隆起部运动,以便通过所述阻挡隆起部的运动取消对在所述第一接合凸缘和第二接合凸缘之间的接合的阻挡,其中所述阻挡元件在所述闭合位置中与所述阻挡隆起部阻挡地共同作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闭锁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装置具有围绕枢转轴线能枢转地设置在所述第一闭锁部件的基体上的杠杆元件,在所述杠杆元件上设置有至少一个阻挡接合元件用于与所述阻挡元件在所述闭合位置中共同作用。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闭锁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杠杆元件具有杠杆部段,所述杠杆部段在所述杠杆元件枢转时与所述第二闭锁部件有效连接用于打开所述闭锁设备,并且引起逆着所述接合方向相对于第二闭锁部件作用到所述第一闭锁部件上的力。
……”

2022年8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9无效,在权利要求1-6、10-1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该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通过阻挡元件从基本位置中运动出来再回到基本位置中的方式来使得第一、第二闭锁部件彼此安置;而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28C(详见后文附图)所涉及的第十个实施例在第一、第二闭锁部件彼此安置的过程中,并不需要阻挡元件从其基本位置中运动出来再回到其基本位置,其记载与权利要求7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体的限定不一致;权利要求8与其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存在矛盾之处,对于阻挡元件的“刚性”的理解应与第一、第二接合凸缘在相应闭锁部件上刚性地构成中的“刚性”一致,即不会进行任何方位的偏移。因相关当事人均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审查决定已确定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9月,费某公司以深圳市迈某公司、尖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第十个实施例中的阻挡元件不能与其他实施例一起被概括进权利要求1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阻挡元件”及相应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费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应包括已经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7-9所对应的第十个实施例。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已经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7-9虽然在形式上系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二者实质上系两个相对独立的不同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主要通过阻挡元件“从基本位置运动出来”以及回到基本位置的方式实现第一闭锁部件与第二闭锁部件的结合。而权利要求7-9则是通过设置在第一闭锁部件或者杠杆元件上的阻挡隆起部的运动,与阻挡元件配合实现闭锁设备的闭合与打开,并不存在“从基本位置运动出来”的技术特征,故其不是在权利要求1基础上的进一步限定。

第二,涉案专利说明书第十个实施例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限定的“阻挡元件”从其功能作用看应为弹性的元件。而涉案专利说明书第十个实施例中的阻挡元件系刚性材料,其采用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与权利要求7-9相对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金属片并非权利要求1限定的“阻挡元件”,不应将其再次纳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在权利要求7-9已经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仅与该权利要求对应的实施例亦不应再予以保护。

本案二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不同权利要求之间的逻辑关系及各权利要求与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之间的对应关系,对形式上从属但实质上独立的权利要求及其保护范围予以准确认定,既与专利确权程序认定的保护范围保持一致,又在专利侵权判定方面明晰了裁判规则,对于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提供了有益参考。

附图:

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28C

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28D

【附件】(2023)最高法知民终1476号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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