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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与被上诉人艾丝碧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日期:2022-04-12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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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民终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春,住辽宁省沈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上诉人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艾丝碧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5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光春以及金光春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艾丝碧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艾丝碧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由艾丝碧西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驰名商标认定实行按需认定原则,本案没有必要认定“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及图”商标在“快餐馆”服务上为驰名商标,且艾丝碧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在第43类“快餐馆”服务上达到驰名程度,从而构成驰名商标。2.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在其网站上虽然使用了“巴黎”“PARIS”,但上述词语系对产品口味、特点以及品质特征的描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未构成商标侵权。


3.不能因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申请商标数量过多而推定其具有恶意,其并未主动向艾丝碧西公司提出商标转让并索要高价,其投诉及发送函件行为属于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因此相关被诉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与艾丝碧西公司之间不属于同类经营关系,不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4.一审法院判决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5.一审法院判决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艾丝碧西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艾丝碧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立即停止对艾丝碧西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向艾丝碧西公司直营店、加盟店、供应商发送“商标侵权警告函”和上门骚扰行为;向媒体、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机构发送“商标侵权警告函”等文件的行为;向腾讯公司投诉请求关闭艾丝碧西公司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艾丝碧西公司店铺的行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行政机关和新闻媒体等发送举报书的行为;起诉艾丝碧西公司直营店、加盟店和与艾丝碧西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判令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撤回所有尚未判决的针对艾丝碧西公司直营店、艾丝碧西公司加盟店和有合作关系的电商平台的民事诉讼。


2.判令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停止使用包含“芭黎贝甜”的企业名称,并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艾丝碧西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巴黎贝甜”相近似的文字。3.判令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在任何网站、微信公众号、面包店使用和艾丝碧西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相同或近似的商标。4.判令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艾丝碧西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5.判令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艾丝碧西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6.判令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连带承担艾丝碧西公司为制止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106.3315万元。7.判令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在《中国工商报》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为期一个月。8.判令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艾丝碧西公司与“巴黎贝甜”“PARISBAGUETTE”商标的相关情况


1.艾丝碧西公司主体情况


艾丝碧西公司宣传材料显示其企业名称简称为“SPCGroup”或“SPC”。百度检索“巴黎贝甜”进入艾丝碧西公司网站,显示“国际SPC”“中国SPC”“巴黎贝甜中国SPC”“北京SPC”字样。


公司沿革显示:1945年赏美堂成立;1988年巴黎贝甜1号店成立;2004年SPC集团成立;2004年巴黎贝甜中国商号1号古北店开业;2012年巴黎贝甜突破在中国国内烘焙行业最高的中国100店;2017年巴黎贝甜中国200号店开业(成都宽窄巷子店)。


SPC集团的组织结构图显示:SPC集团包括母公司巴黎克鲁瓦桑公司,艾丝碧西公司下设上海、北京、天津、大连、南京、浙江、成都公司;SPC集团在美国、新加坡、法国、越南等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产品包括面包、蛋糕等。


2.艾丝碧西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情况


第6306376号商标注册证显示“PARISBAGUETTE及图”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PARISCROISSANTCO.LTD),注册日期2010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蛋糕等。2018年2月2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8825号《关于第6306376号“PARISBAGUETT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第28825号裁定)认定,“PARISBAGUETTE及图”商标虽然含有“PARIS”,但尚有其他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可以在整体上将其与地名相区分,此外该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且考虑到该商标已经注册使用多年,通过宣传使用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未构成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该商标予以维持。根据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京行终4838号判决,第28825号裁定生效,第6306376号商标维持注册。


第4201177号商标注册证显示“贝甜”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注册日期为2006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蛋糕等。


第4201746号商标注册证显示“贝甜”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注册日期2007年11月28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快餐店”等。


第6306474号商标注册证显示“PARISBAGUETTE及图”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注册日期2010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果汁等。2018年2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8827号《关于第6306474号“PARISBAGUETT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第28827号裁定)认定,“PARISBAGUETTE及图”商标虽然含有“PARIS”,但尚有其他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可以在整体上将其与地名相区分,此外该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且考虑到该商标已经注册使用多年,通过宣传使用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该商标予以维持。根据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京行终4768号判决,第28827号裁定生效,第6306474号商标维持注册。


2018京方圆内经字第13743号公证书显示:艾丝碧西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全世界各国家和地区注册大量“PARISBAGUETTE及图”系列商标。


经公证认证的授权书显示,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许可艾丝碧西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占使用“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及图”商标标志,并授权艾丝碧西公司就上述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许可时间自2018年3月5日开始至书面通知结束日止。


3.关于“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的知名度


2003年12月16日,谢正陆与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显示租赁房屋作为商业用房(烘焙行业、咖啡茶座),租赁期限自2004年1月1日开始。


2004年9月11日,新浪财经纵横网页报道《韩国“面包吧”连锁巨鳄登陆上海》显示,韩国顶级的连锁面包店PARISBAGUETTE以中国上海古北一号旗舰店为起点,计划在六年内以500家连锁店的速度挺进中国广阔的糕点市场;PARISBAGUETTE商标在韩国国内面包店市场占有率是第一位。


2014年10月11日,新浪新闻中心报道《巴黎贝甜,入住中国10周年纪念活动》显示,国际品牌巴黎贝甜已进入中国10周年,已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等开设122家店铺,3个食品加工厂,拥有3000余名员工;巴黎贝甜自2004年进驻中国,2008年选定成为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供应商,2010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选为“十佳杰出饼店”。


中国直营店铺情况表格显示,艾丝碧西公司在成都、杭州、宁波、大连、南京、昆山、天津、北京、苏州、杭州、无锡、河北等省市地区开设110家直营店、105家加盟店。


从2006年至2017年9月,中国商品学会、大众点评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烘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新浪微博、上海市食品协会烘焙专业委员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全国工商联烘焙业公会等主体颁发的“巴黎贝甜”品牌或快餐店的“全国十佳饼店”“五星级饼店(上海正大广场)”“金牌杰出饼家”“2012中国好味道美食排行榜(吃货最爱餐厅)第一位”等荣誉称号。


2016年至2017年艾丝碧西公司在北京、大连、南京、成都、上海等地区开展了大量关爱残疾儿童、老人等公益活动,相关照片显示有“巴黎贝甜”等标志。


北京可信必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第11号艾丝碧西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该年度广告费达到4628177.04元。[2015]第4号艾丝碧西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显示,该年度广告费达到6503510.54元。[2016]第22号艾丝碧西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显示,该年度广告费达到7618809.24元。


金泰熙、全智贤等韩国艺人与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签订的系列代言合同显示,广告发布涉及中国大陆地区,并有相关艺人广告海报显示对SPC、PARISBAGUETTE、巴黎贝甜的标志在“蛋糕、面包”上的宣传。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474号公证书(简称第24474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8月15日艾丝碧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郎朗在公证处电脑操作并公证录制形成光盘:在腾讯视频、乐视视频、PP视频等网站打开《非诚勿扰》《隐婚男女》《夫妻那些事》《新摩登人类》《我的青春谁做主》等和综艺节目中植入广告视频显示有“巴黎贝甜”及“PARISBAGUETTE”商标标志。在多个网站存在关于“巴黎贝甜”及“PARISBAGUETTE”的快餐店的广告片及媒体报道。


2011年以后大量期刊杂志如《昕薇》《双休日》《都市主妇》《健康之友》《新影迷》《美食与美酒》等对进行了“巴黎贝甜”及“PARISBAGUETTE”商标标志进行广告宣传。


网易、新浪、瑞丽、嘉人等网站对“巴黎贝甜”及“PARISBAGUETTE”标志的广告宣传。


2018年6月1日,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烘焙业工会出具证明显示:2005年艾丝碧西公司加入本公会,“巴黎贝甜”品牌在国内同行中名列前茅,在国内实际投资综合达到1亿多美元,近五年平均年销售额7.85亿元。


2018年4月16日,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出具证明显示:“巴黎贝甜”品牌于2004年进入中国,先后在上海、北京、天津、南京、杭州、成都、大连等设立分公司,截止2018年三月底,连锁门店数量达到231家,在中国实际投资总额达到1亿多美元,近五年平均年销售额7.85亿元。在全国焙烤食品行业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都名列前茅。


二、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情况


金光春曾经是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15987661号“BARISBAGUETTE”文字商标由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


第15988017号“BARISBAGUETTE”文字商标由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


第18105404号“芭黎贝甜”文字商标由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0类“面粉加工”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27日。


第14898063号“芭黎贝甜”文字商标由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申请,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27日。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18835号公证书(简称第118835号公证书)载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显示,沈阳绅士格林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绅士格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金光春,成立日期为2011年5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0105573460063L。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北京驰名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驰名会公司)显示,法定代表人为金光春,成立时间为2015年2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330331881E。


三、关于被诉行为的相关事实


1.关于被诉商标侵权的相关事实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中信内民政字102676号公证书(简称第102676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11月28日,pariscroissant.cn和baguette.com.cn网站中显示“即刻加盟”“开一家巴黎贝甜只需几万元,就能快速立店”,“巴黎贝甜”精选上等食材独家制作工艺,“巴黎贝甜是一家用平民的价格享受商品、新鲜美味、营养健康**活为主题的集食品研发、生产、培训、销售为一体的蛋糕、面包、西式糕点跨地区生产经营的烘焙连锁企业”,“请您留言”栏目显示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网页显著位置较大比例居中显示“巴黎贝甜”“BARISBAGUETTE”标志,并显示有面包、糕点、蛋糕等图片。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8)京方圆内经字5794号公证书(简称第5794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3月1日,pariscroissant.cn和baguette.com.cn网站中显示与第102676号公证书相同的网页内容。Whois.chinaz.com网页查询baguette.com.cn域名信息显示,联系人为金光春,联系邮箱为136XXXXXXXX@163.com,创建时间为2015年1月5日。Whois.chinaz.com网页查询pariscroissant.cn域名信息显示,联系人为驰名会公司,联系邮箱为136XXXXXXXX@163.com,创建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Whois.chinaz.com网站工具简介显示该网站是查询域名注册详细信息的工具。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12775号公证书(简称第12775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3月2日,微信中搜索“巴黎贝甜”,显示gh_410b85362baf的公众号,显示账号名称为“巴黎贝甜PARISBAGUETTE”,账号主体是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并显示“全国招商400-0082-086来自韩国服务中国www.baguette.com.cn”。注册详情显示企业名称是北京芭黎贝甜公司。


2.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


(1)北京芭黎贝甜公司针对艾丝碧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起的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第74612号民事案件相关传票、起诉状等材料显示,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起诉艾丝碧西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权利基础是第18105404号商标、第14898063号商标、第15987618号商标。2019年3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第74613号民事案件相关传票、起诉状等材料显示,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起诉多拿滋(北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权利基础是第18105404号商标、第14898063号商标、第15987618号商标。2019年3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第1716号民事案件相关传票、起诉状等材料显示,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起诉小度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权利基础是第18105404号商标、第14898063号商标、第15987618号商标。2019年3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第1717号民事案件相关传票、起诉状等材料显示,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起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权利基础是第18105404号商标、第14898063号商标、第15987618号商标。2019年3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诉前调11033号民事案件相关通知、起诉状等材料显示,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起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权利基础是第18105404号商标、第15987618号商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相关通知、起诉状等材料显示,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起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权利基础是第18105404号商标、第14898063号商标、第15987618号商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539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材料显示,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起诉天津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时代奥城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权利基础是第15987661号商标、第15987907号商标、第15988017号商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28204号民事判决(简称28204号民事判决)认为,“巴黎贝甜”由法国城市名称“巴黎”和臆造词汇“贝甜”组成,对于餐饮服务而言,该标志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且经过大量使用及宣传,在烘焙行业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亦非以表达“巴黎”这一地名作为主要含义,故不属于不得注册、使用的商标。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3个注册商标“芭黎贝甜”与“巴黎贝甜”仅一字之差,读音完全相同,“PARISBAGUETTE”与“BARISBAGUETTE”仅一个字母之别,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及其股东金光春在其注册的网站上使用“巴黎贝甜”品牌进行烘焙店铺的加盟宣传,还将“巴黎贝甜”作为其微信公众号名称,可见对“巴黎贝甜”品牌具有一定的了解,并考虑到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成立至今无任何实际经营行为,北京芭黎贝甜公司、金光春、绅士格林公司还注册了大量商标并在网上转让,这种情况下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以在不同服务上使用“巴黎贝甜”的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有权利滥用之嫌。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北京芭黎贝甜公司针对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的诉讼请求。2019年4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沪73民终5号民事判决,维持28204号民事判决。


(2)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发出警告函、举报书等和投诉行为


2017年12月18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寄送给三河市熙熙贝甜食品加工部的“商标侵权警告函”显示,以第15987618号、第15988017号、第15987661号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的相关行为。


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还将上述类似“商标侵权警告函”寄送给成都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象城店、成都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光路店、大连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万达店、大连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广场店、大连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黑石礁店、大连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虹梅路店、大连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河路店、大连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佳兆业店、大连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州安盛店、大连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旅顺新玛特店、大连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泥洼迈凯乐店、大连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泥洼八号店、大连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华府店、大连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玛特新华大连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亿合城店等。


2018年1月10日,金光春自称是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知识产权负责人,用号码为136XXXXXXXX的手机给董龙(天津艾丝碧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部总监)打电话,电话记录显示的内容为:“我是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给你们发过《商标侵权警告函》;我们已经举报到上地工商所了;我能够做到的是不到工商所去进行这个投诉,希望你们作为不管是加盟商还是直营店,就是说给总部施加压力”。


2018年3月30日,寄送给巴黎贝甜(右安门店)的《举报书》显示被举报人为艾丝碧西公司,案由是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在举报艾丝碧西公司的《举报书》中显示,主送机关包括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抄送机关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工商局和知识产权局、商务委、区政府等机关,也包括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新浪新闻、中国工商报等媒体,还包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等。


艾丝碧西公司统计的被投诉情况列表显示,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共投诉84起,地域涉及北京市、成都市、大连市、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杭州市等,接受投诉的机关包括各地的工商所、商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艾丝碧西公司统计的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以消费者名义投诉情况列表显示,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以消费者名义共投诉58起,地域涉及北京市、成都市、大连市、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杭州市等,接受投诉的机关包括各地的工商所、商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微信公众平台网页打印页显示,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从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多次投诉“PB巴黎贝甜(My-ParisBaguette)”账号的昵称构成商标侵权、头像侵权、文章侵犯名誉/商誉/隐私/肖像等。


3.关于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主观恶意的事实


(1)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及关联公司大量注册商标的情况


金光春注册有763枚商标,包括“SPC”“憨豆先生”“爱茉莉”“教元KYOWON”等,涉及国际分类第3、5、9、10、11、16、20、21、25、28、29、30、31、32、33、35、40、41、43、44等类别商品和服务。


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先后注册96枚商标,包括“巴黎贝甜”“芭黎贝甜”“SPC”“BARISBAGUETTE”“巴梨贝甜”“巴里贝甜”“芭黎焙甜”“焙甜”等,涉及国际分类第3、5、9、10、11、16、20、21、25、29、30、31、32、33、35、40、41、43、44等类别商品和服务。


绅士格林公司先后注册306枚商标。


驰名会公司先后注册620枚商标。


商评字[2017]第97009号《关于第15875056号“奖充洞SINCE-JANGCHUNGDONGWANGJOKBAL&BOSSA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金光春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巴黎贝甜”“宗家府”“不倒翁”“正植堂”“伊纳斯”等上百件不同的商标及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2014年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故第15875056号商标予以无效。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商标异字第39433号《第14567339号“教元KYOW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显示,金光春先后在多类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数百件商标,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对韩国一些知名品牌的复制、抄袭、摹仿和翻译,金光春对该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具有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局决定:第14567339号“教元KYOW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局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商标异字第39423号《第14567337号“教元KYOW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显示,金光春先后在多类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数百件商标,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对韩国一些知名品牌的复制、抄袭、摹仿和翻译,金光春对该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具有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局决定:第14567337号“教元KYOW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2)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售卖商标的事实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18835号公证书(简称第118835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11月17日,48590.maizhi.com网页显示网站名称“顶级商标转让网”,宣传语“中国领先大型商标交易平台”,公司简介显示本站经营范围以商标转让为主,提供全面及时的商标交易服务,主要商标类别有:第43类、第29类、第11类等;联系人金光春,联系电话136XXXXXXXX。在商标超市栏目,提供各类别待转让的商标检索服务,其中包括第14898063号“芭黎贝甜BARISBAGUETTE”商标等多枚商标。其中,第14898063号“芭黎贝甜BARISBAGUETTE”等商标报价30000元,联系人金光春,联系电话136XXXXXXXX。


中国商标网检索“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绅士格林贸易有限公司”显示有大量商标申请及注册记录。其中,绅士格林公司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注册的第14293770号商标与韩文网站显示的商标标志高度近似,该商标在“顶级商标转让网”以30000元公开转让,联系人金光春,联系电话136XXXXXXXX。


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的商标代理机构北京元斯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韩国事业部负责人徐允锡的确认书显示:2018年3月30日下午7点,金光春136XXXXXXXX来电的电话录音记载:“金光春:人民币一千万;我的公司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下面的商标权全部转过去,只要把公司变更法人就可以了。我的律师跟我说如果这个走到诉讼的话我将有80%的胜算。我们是现在力量不够,也不正式才无法进行面包事业。我把这个商标卖给任何人也许都能够收到最少几百万吧”。


金光春(电子邮箱:136XXXXXXXX@163.com)发送给徐允锡(电子邮箱:INP21@DAUM.NET)的电子邮件显示:“由于韩国对商标权没有意识,我们代理进行了申请。所有每个商标权转移费用是实际费用3万人民币。”


四、损害赔偿相关事实


1.许可使用费


2016年9月26日,艾丝碧西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PARISBAGUETTE某某广场店)》,就在北京某商圈开设PARISBAGUETTE事项进行约定。其中第八条(特许经营费)显示:签订本合同后一周内,支付加盟费(艾丝碧西公司对相关费用申请保密),总部应有偿提供指导、广告等项目;签订本合同后一周内,支付装修管理服务费3万元,总部应有偿装修管理服务。


2.其他案件律师费支出的证据


2017年11月17日,艾丝碧西公司、多拿滋(北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事项为案件代理,律师费为10万元;另有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10万元发票一张。


2018年2月5日,艾丝碧西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事项为案件代理,律师费为5万元;另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5万元发票一张。


2018年2月12日,艾丝碧西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委托事项为商标异议和无效申请代理,律师费为10万元;另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10万元发票一张、50万元发票一张。


2018年2月12日,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事项为“PARISBAGUETTE”商标无效事务代理,律师费为10万元,代理成功的律师费为50万元。另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10万元发票一张。


3.本案合理支出证据


2018年2月12日,艾丝碧西公司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事项为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和金光春的案件(即本案)代理,律师费为15万元。另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15万元发票一张。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167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520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278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109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256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述公证费合计13315元。


五、其他事实


一审庭审后,艾丝碧西公司向一审法院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金光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艾丝碧西公司的起诉状;


2.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商标申请查询情况;


3.针对第6306376号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材料;


4.(2019)沪73民终5号民事判决;


5.(2019)京0108行初277号行政裁定;


6.针对第6306376号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


7.(2019)津01民终1863号民事裁定;


8.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提交的8份无效宣告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及图”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的知名度


(一)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本案中,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注册和使用含有与艾丝碧西公司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巴黎贝甜”商标高度近似的“芭黎贝甜”字号的企业名称,且存在商业性使用“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的行为,可能对艾丝碧西公司享有的未注册商标相关权益造成侵害,故依据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原则,对“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在“快餐店”服务上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二)关于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艾丝碧西公司提交的大量证据可以证明,“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从2003年起在中国境内在快餐等服务上进行使用。在实际使用中,“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往往共同使用,已经形成对应关系。从店铺网点数量和分布、宣传广告、媒体报道、荣誉奖项等方面相关证据看,“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已经在快餐服务中尤其是“蛋糕、甜点”快餐服务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在“蛋糕、甜点”快餐服务的相关公众中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二、关于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问题


(一)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在网站宣传“巴黎贝甜”加盟招商和在公众号中使用“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字样并进行加盟招商的行为。


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在其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上突出使用“巴黎贝甜”,且明确宣传“巴黎贝甜”精选上等食材独家制作工艺,“巴黎贝甜是一家用平民的价格享受商品、新鲜美味、营养健康**活为主题的集食品研发、生产、培训、销售为一体的蛋糕、面包、西式糕点跨地区生产经营的烘焙连锁企业”,配图是面包、糕点、蛋糕等图片。前述行为明确将“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突出使用在艾丝碧西公司“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面包、糕点”快餐店服务上,构成在“快餐店”服务上的宣传使用行为。尽管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并未实际提供“快餐店”服务,该宣传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巴黎贝甜”快餐服务来源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相联系,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不当利用并损害了艾丝碧西公司基于“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未注册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的商誉,客观上使得网页和公众号浏览者将“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相联系,对服务来源产生了误认,侵害了艾丝碧西公司对“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在“快餐店”服务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


关于责任主体,前述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还包括驰名会公司,联系人均为金光春。因此,考虑到金光春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驰名会公司的关联关系,以及金光春直接作为联系人参与具体行为,应当认定金光春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就相关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并造成共同损害,是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


关于基于商标侵权的停止侵权责任。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前述被诉行为侵害了艾丝碧西公司对“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即停止在任何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与艾丝碧西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行为。


关于基于商标侵权的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责任。由于被诉商标侵权行为造成了市场混淆,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被诉商标侵权行为主要造成财产性损害,故不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责任方式和内容。


关于基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现有证据未明确证明艾丝碧西公司基于商标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也不能证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实际进行了经营并因此获利的数额,但艾丝碧西公司与案外人位于北京某广场的特许经营合同显示的品牌加盟费可以作为许可使用费参考,另根据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时长、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综合酌定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20万元。


三、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艾丝碧西公司从事烘焙和甜品快餐业务,金光春和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均宣称开展焙烤连锁的餐厅服务,并公开招募加盟,故可以认定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与艾丝碧西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一)关于商业诋毁


本案中,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向艾丝碧西公司的直营店等合作伙伴、媒体等机构发送警告函等行为,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向司法机关起诉等被诉行为,相关信息不能认定为编造或无中生有。故上述被诉行为不符合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对艾丝碧西公司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


本案中,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超过1700枚商标,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实际经营,或具有实际经营的准备,相反地却建立商标转让网站进行转卖商标;尽管相关商标的效力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但前述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大量注册商标并进行转卖的系列行为,难谓善意和诚信。


与本案直接相关的事实中,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围绕艾丝碧西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申请注册近百枚近似商标,并主动向艾丝碧西公司高价转让;在被拒绝后,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属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采取的行为包括: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向各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投诉和诉讼;二是向艾丝碧西公司及其商业合作伙伴发送“商标侵权警告函”甚至直接上门,影响和干扰艾丝碧西公司开展正常经营和业务拓展;三是向媒体、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机构发送“商标侵权警告函”等文件,向腾讯公司投诉请求关闭艾丝碧西公司微信公众号等。前述行为之间互相配合,以围绕艾丝碧西公司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为前提,以高价转让为目的,以形式上合法的“组合拳”的方式影响艾丝碧西公司及门店正常经营、威胁品牌商誉,并通过启动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行为将艾丝碧西公司拖入纠纷程序。


前述行为给艾丝碧西公司造成以下几方面的损害:一是对艾丝碧西公司商业形象及“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商誉产生损害可能性;二是对艾丝碧西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直接和间接地造成损害;三是迫使艾丝碧西公司参与相关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商标授权确权等程序,从而形成时间和费用支出。


因此,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前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采取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获取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客观也上使得艾丝碧西公司商誉可能受损、经营受到影响、维权支出加大等损害,违反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本案中,艾丝碧西公司主张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注册和使用“芭黎贝甜”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9日,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其字号“芭黎贝甜”并非中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的固定搭配,也不具有广泛知悉的固定含义,与艾丝碧西公司在“快餐店”服务上使用的“巴黎贝甜”未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且不存在明显的含义区分,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亦未对该字号由来进行合理解释。而在该公司成立时,艾丝碧西公司“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未注册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故“芭黎贝甜”字号的注册和使用,难谓善意。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金光春注册大量与“巴黎贝甜”高度近似商标进行转卖,并宣称进行“巴黎贝甜”的“快餐店”服务加盟等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与“芭黎贝甜”字号相联系,违反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


1.关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


关于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停止侵权责任。本案中,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基于其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责任,在名称变更登记前不得在“快餐店”服务上使用该字号。其次,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应当停止在全国范围内,就艾丝碧西公司在“快餐店”服务上使用“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的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提起侵权诉讼,停止向艾丝碧西公司关联企业、加盟店邮寄涉及前述行为的警告函,停止向腾讯公司投诉涉及“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标志使用等行为。


关于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责任。金光春和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混淆误认,也给艾丝碧西公司商誉造成损失,应当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艾丝碧西公司请求在《中国工商报》刊登一个月的致歉声明,考虑到中国工商报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机关刊物,在全国市场经营者中具有较高影响力,对要求在该刊物刊登消除影响声明予以支持,但时间持续一个月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


2.关于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


本案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应当分为以下两部分:


首先,关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注册使用“芭黎贝甜”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根据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该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基于注册和使用“芭黎贝甜”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艾丝碧西公司20万元。


其次,关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行为赔偿数额。相关行为给艾丝碧西公司造成商业形象和经营活动造成损害,同时也使得艾丝碧西公司不得不参与相关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等时间和费用支出。商业形象和经营活动的赔偿方面,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艾丝碧西公司因为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无法证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实际获利,将考虑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行为持续时间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同时考虑金光春向艾丝碧西公司强制转让商标费用1000万元的要价事实,艾丝碧西公司在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提出的行政投诉、授权确权程序、诉讼程序中支付的律师费等事实,综合酌定支持100万元。


关于合理支出数额,综合考虑公证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艾丝碧西公司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复杂程度、时长等因素,就艾丝碧西公司提出公证费13315元和律师费15万元合理支出的主张,酌定支持10万元。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金光春和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立即停止涉及艾丝碧西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的以下行为:向艾丝碧西公司的直营店、加盟店、供应商发送“商标侵权警告函”和上门骚扰行为;向媒体等机构发送“商标侵权警告函”和举报书等文件的行为;向腾讯公司投诉艾丝碧西公司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送举报书和投诉艾丝碧西公司店铺的行为;起诉艾丝碧西公司的直营店、加盟店和有合作关系主体的行为;


二、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芭黎贝甜”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三、金光春和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艾丝碧西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任何网站、微信公众号、面包店使用与艾丝碧西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四、金光春和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报》刊登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声明;


五、金光春和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连带赔偿艾丝碧西公司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150万元;


六、驳回艾丝碧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金光春和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1.关于“BAGUETTE”的百度百科打印件;


2.原题为《法国拟竞逐“非遗”提名》的网页新闻打印件;


3.百度首页关于“法国将为法棍申遗”资讯文章打印件;


4.商标局作出的2份《商标驳回通知书》;


5.商标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


6.艾丝碧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受媒体采访的相关内容;


7.第4201746号“贝甜”商标注册证;


8.百度百科关于“PARISBAGUETTE”的页面打印件;


9.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提交的《商标异议补充》;


10.艾丝碧西公司的产品配方;


11.10份裁判文书复印件、网页打印件;


12.《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


13.“PARISBAGUET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4.“巴黎贝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5.韩国律师发给金光春的邮件翻译;


16.产品图片;


17.“ARISBAGUETTE”商标局官网页面;


18.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


19.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在其他商标行政案件中提交的答辩状;


20.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关于金光春工商举报信息以及相关处理情况告知书;


21.“笆黎克鲁瓦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网页打印件。


二审诉讼期间,艾丝碧西公司补充提交了20份证据,其中证据1-8为艾丝碧西公司针对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8份裁定书,用以证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证据9-15为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名下7枚商标状态的打印件,用以证明芭黎贝甜公司将其恶意注册的商标进行转让,具有转移财产的嫌疑。艾丝碧西公司明确认可其提交的证据16-20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金光春和芭黎贝甜公司提交的相关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提交的相关在先裁决文书、答辩状等证据与本案均无关联性,本院对金光春和芭黎贝甜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信。艾丝碧西公司提交的相关裁定书复印件、商标状态打印件等证据,因无原件比对,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亦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艾丝碧西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期间,艾丝碧西公司针对金光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预交了相应的财产保全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京民终43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金光春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述财产保全申请费应由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艾丝碧西公司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一)关于认定“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及图”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以及上述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程度


2014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本案中,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注册和使用含有与艾丝碧西公司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巴黎贝甜”商标高度近似的“芭黎贝甜”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存在商业性使用“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的行为,可能对艾丝碧西公司享有的未注册商标的相关权益造成侵害,本案有必要对“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故一审法院依据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原则,对“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在“快餐店”服务上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是否达到驰名程度


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14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艾丝碧西公司提交的证据,自2003年起,“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在中国境内在快餐等服务上进行持续、大量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已经形成相互对应关系。从店铺网点数量和分布范围、宣传广告、媒体报道、荣誉奖项等方面的相关证据来看,“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已经在“快餐店”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别是在提供“蛋糕、甜点”快餐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三)关于侵害“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权的行为是否成立


本案中,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在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巴黎贝甜”,以及在公众号中使用“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字样,进行加盟招商。并明确宣传“巴黎贝甜”精选上等食材独家制作工艺,“巴黎贝甜是一家用平民的价格享受商品、新鲜美味、营养健康**活为主题的集食品研发、生产、培训、销售为一体的蛋糕、面包、西式糕点跨地区生产经营的烘焙连锁企业”,同时配有面包、糕点、蛋糕等图片。前述宣传、招商行为明确将“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突出使用在“面包、糕点”快餐店服务上,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巴黎贝甜”快餐服务来源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或者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相关联,从而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主体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前述行为显然具有攀附利用艾丝碧西公司基于“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未注册驰名商标商誉的故意,致使艾丝碧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一审判决关于上述行为侵害艾丝碧西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实施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鉴于艾丝碧西公司从事烘焙和甜品快餐业务,金光春和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均宣称开展焙烤连锁的餐厅服务,并公开招募加盟,一审判决关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与艾丝碧西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经营活动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是否违反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根据在案证据,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近百枚与艾丝碧西公司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近似的商标,并主动向艾丝碧西公司转让,索要高价。遭到拒绝后,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便采取在全国范围内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投诉和诉讼、向艾丝碧西公司及艾丝碧西公司的商业合作伙伴发送“商标侵权警告函”,甚至直接上门影响和干扰艾丝碧西公司正常经营,同时采取向媒体、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机构发送“商标侵权警告函”等文件,向腾讯公司投诉请求关闭艾丝碧西公司微信公众号等一系列行为,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客观上损害了艾丝碧西公司的商业形象以及“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商誉,并直接或间接影响艾丝碧西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拓展,同时迫使艾丝碧西公司参与到相关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商标授权确权等程序中,从而损失了大量交易机会、浪费了大量经营成本。因此,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前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客观上损害了艾丝碧西公司的权益,违反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信原则。


(二)关于是否违反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如前所述,在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成立之初,艾丝碧西公司的未注册商标“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在“快餐店”服务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与艾丝碧西公司的注册地同在北京市朝阳区,且其进行招商、宣传的行业与艾丝碧西公司相同,作为同地同业经营者,对“巴黎贝甜”商标的知名度理应知晓,但其并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其公司字号“芭黎贝甜”与艾丝碧西公司的未注册商标“巴黎贝甜”的呼叫完全相同,文字构成高度相近,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对此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足见“芭黎贝甜”字号的注册和使用,难谓善意。与此同时,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金光春还注册大量与“巴黎贝甜”高度近似的商标进行兜售,并宣称提供“巴黎贝甜”快餐店加盟等服务。在艾丝碧西公司的未注册商标“巴黎贝甜”在“快餐店”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的情况下,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实施上述行为明显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商标市场声誉的主观意图,且足以误导公众。因此,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企业名称的注册和使用构成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实施的相关行为违反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无不当。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以及金光春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根据上述认定,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侵害了艾丝碧西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益,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妥。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艾丝碧西公司未能就其实际损失及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侵权获利提交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在参考加盟费、参照行政处罚标准以及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时长、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和涉及范围以及主观恶意程度的基础上,裁量性确定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二审期间,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虽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更为直接具体、更具可量化的证据支持其该项主张。在此基础上,本院对一审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确认。此外,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艾丝碧西公司公证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律师参与诉讼工作的复杂程度、时长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支持艾丝碧西公司10万元维权费用,符合在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范围内支持诉讼合理支出的认定标准。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相应的合理支出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认金光春是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侵害艾丝碧西公司商标权、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上,金光春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具有共同故意,实施了共同行为,造成了共同后果。一审法院判令金光春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承当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因此,本院对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当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东勇


审 判 员 孙柱永


审 判 员 刘 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 娟


书 记 员 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