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关注司法审判

即是关注我们自身的生存价值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销售正品搭售自有商品,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5-10-14 来源: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 +-
563

当销售他人正品商品的同时,搭售、混合销售自有品牌商品,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的标杆企业,其拥有的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推广在膳食营养补充剂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乙公司经营范围与甲公司相同,系同行业竞争者。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网络平台开设的多家保健品专营网店上架的大量商品销售链接中,突出使用甲公司名下商标销售其所经营的正品商品的同时,还“搭售”“混合销售”乙公司自有品牌商品。乙公司还在其经营的多家网店首页、派发的礼品卡大量使用甲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商品图片进行宣传展示。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乙公司则辩称,其多家网店内销售甲公司的正品商品,使用商标属于商标的正当使用,甲公司已构成商标权利用尽,无权主张乙公司侵权。乙公司在其网店中“搭售”“混合销售”自有品牌商品,是为让消费者认为自己在乙公司的店铺购买甲公司商品时能获得更多赠品,是一种吸引消费者的营销策略。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更加多样、隐蔽,部分经营者打着“合理使用”知名商标旗帜,实则是通过“搭便车”“蹭流量”等方式攀附知名品牌、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该种行为应及时制止、予以严惩。即使销售正品,也不得滥用他人商标知名度傍名牌获利。

本案中,乙公司的行为并非单纯的商标指示性使用,使用时亦未基于诚信善意,而是利用甲公司公司商标的知名度攫取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主观恶意明显。乙公司在多家网店中销售甲公司旗下正品商品的同时,还“搭售”“混合销售”了其自有品牌商品,但并未在销售链接标题或标题首部位置显著标注其自有商品标识相关信息,仅将甲公司设置为标题关键词或放置首部位置,系不正当攫取了甲公司商标的商誉,此种标识使用方式、销售链接设置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乙公司销售的甲公司旗下正品商品与乙公司自有品牌商品之间的渠道来源相同或存在特殊的关系。乙公司的上述行为为自身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或对甲公司商标造成了其他损害,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

法官提醒,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注意厘清知识产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边界,如在销售链接中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标销售正品的同时“搭售”“混合销售”自有商品,应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同时,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提升甄别能力,注意区分商品来源,警惕“搭售”“混合销售”的陷阱,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没有了 下一篇下一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