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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负有诚信举证义务 作伪证者终将自食其果

第2006794号“西域骆驼 WESTCAMEL”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时间:2025-10-20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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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莫某英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某国际集团(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复审商标: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委派专人到各地实地调查走访,在相关市场未发现第2006794号“西域骆驼 WESTCAMEL”商标(下称“复审商标”)在商业中真实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2003年注册至今一直持续使用,已形成自己独有的市场范围和经营模式。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了授权合同、购销合同(原件)及发票;门店、网店及产品实拍图;产品检验报告作为在案证据。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此阶段提交了授权书、营业执照、发票、合同;检验报告;质量合格产品证书及荣誉证书;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抖音石狮优质商家证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商标授权书中显示的商标注册信息均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阶段及撤销复审阶段均提交了发票号为38823230号的发票,两阶段提交了三份对应金额的产品销售合同。三份销售合同中的合同主体、货号、供货价、合计数量、总金额、签订日期等信息均相同,但显示商标信息均不同。被申请人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其余产品购销合同中出现的商标均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鞋商品实物图片中显示的商标与第4471482号“西域骆驼 VANCAMEL及图”商标、第9526117号“西域骆驼 VanCamel及图”商标相同,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不能当然证明复审商标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产品实物图片、包装图片、店面照片、产品销售出库单为证明力弱的自制证据,部分证据无形成时间。质量合格产品证书及荣誉证书、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抖音石狮优质商家证书等材料中或未显示商标信息,或显示并非复审商标。综上,考虑到被申请人名下除本案复审商标外,在第25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有其他商标,涉案合同、发票等证据存在不符合常理或商业惯例的情形,被申请人无合理解释说明,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鞋;服装;袜”商品上经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二、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与撤销复审两个阶段提交了相同发票,对应金额的三份销售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相同,即合同主体、货号、供货价、合计数量、总金额、签订日期等必备要素相同,但是显示商标信息不同,明显不符合通常商业惯例,可以合理推定被申请人存在证据造假行为。本案对在案其余证据从严审理,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三、典型意义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核心是围绕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进行审理。复审商标权利人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负有保证真实性的诚信义务。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商标使用证据造假秉持零容忍态度,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确保商标不使用即撤销原则实质落地,以达到激活市场活力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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