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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认定浏览器“观影模式”及“资源嗅探”技术不构成帮助侵权

发布时间:2026-05-2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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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全国首例浏览器“观影模式”及“资源嗅探”技术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起诉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主张,其经授权取得《女管家》《生死劫》《盛宴》等多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2022年11月,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搭载被告公司开发的“vivo浏览器”的vivo手机,在浏览器搜索栏中检索上述作品,进入第三方网站(如“h9t韩剧网”“星辰影院”“陌陌影视”“234影视网”等)播放时,发现浏览器会主动提供两项特殊功能,包括“观影模式”,页面会自动切换到无广告弹窗的专属播放界面;以及“资源嗅探服务”,播放界面中出现下载按钮,用户可将视频下载至手机。

而使用“edge浏览器”等第三方浏览器打开同一第三方网站时,则没有下载按钮,也不会进入“观影模式”。原告公司认为,这证明被告公司“有选择性”地对无合法资质的盗版网站提供了特殊技术服务,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被告认为“观影模式”仅屏蔽第三方网站不良广告和恶意弹窗,属于浏览器普遍使用的技术;“嗅探服务”为用户提供流畅的观看体验,符合《移动终端浏览器软件技术要求》规定的浏览器基本功能。涉案作品均存储于第三方网站,浏览器仅提供定位和访问服务,并非内容提供者。且第三方网站侵权情况并非显而易见,被告公司作为浏览器服务商,面对海量网页,无法逐一审查,并在收到原告公司2023年4月发函后,被告公司已将涉案网站列入“嗅探黑名单”,关停了相关功能,采取了足够必要的措施。

本案一审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证:

首先,“观影模式”不属于“深度链接”。法院认为,“观影模式”并未脱离第三方网站或设置新的链接,用户在观影模式界面中可直接查看第三方网站的网址,且该网址与原网站的视频网页地址一致。用户在观剧过程中能够随时、直接地回到原网站,并未被“困”在浏览器环境中。因此,该模式不构成原告公司所称的“深度链接”,也未改变作品的传播来源。

其次,无主观过错。法院指出,构成帮助侵权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本案中并没有“明知”证据,且不符合“应知”标准。原告公司主张的差异化服务,即对“爱奇艺”等大型正版网站不提供观影模式,可能是因为大型视频网站采用了“blob技术”等技术保护措施,导致浏览器无法自动嗅探和优化播放,而非被告公司的主动选择或差异化推荐。

针对嗅探服务,法院明确不构成扩大传播范围。无论用户通过在线播放还是通过嗅探功能下载后播放,其本质上都属于对作品的一次性访问和接触。用户下载后是否继续传播,属于后续行为,不能据此苛责技术工具本身。因此,浏览器提供的嗅探服务并未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意义上的帮助侵权。

法院强调,浏览器服务提供商面对海量互联网信息,不具备普遍审查义务,该原则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浏览器服务商普遍不具备识别网页内容是否侵权的信息管理能力。且被告公司已向原告公司承诺停止涉案功能,并将相关网站列入黑名单,履行了作为“善良管理人”在技术和法律上应有的必要措施。

据此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被告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争议焦点,全面支持了一审判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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