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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消费视域下电子商务领域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办理难点与路径

以H区检察院近五年办理的案件为例

发布时间:2026-05-28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白云山、胡超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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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笔者通过分析H区检察院近五年办理的电子商务领域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发现:“骗取好感与信任后带货”成为售假新形式;冒充“老字号”假货较多且集中于“特供酒”品类;售假模式呈现跨平台、多平台特征;脱离平台监管的售假行为时有发生。办案难点有:犯罪链条隐蔽且跨省跨区域勾连,较难实现全链条打击;电子数据片段化且作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强,取证难度大;存在真假产品混卖现象,犯罪数额认定存疑;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挖掘受限,犯罪成本较低。故本文以“机制搭建-证据审查-数智赋能-社会共治”为框架提出打击相关犯罪的检察工作路径:构建涉知识产权领域刑事案件公检协作机制;运用“电子数据+资金流向”证据审查模式;提升数智赋能强化检察监督质效;提高电商售假问题的社会共治水平。

关键词:日常消费视域 电子商务领域 侵犯商标权类犯罪 公检协作机制 “两必审”证据审查模式

近年来,在居民日常消费场域中,除了以京东、淘宝等为代表的传统电商之外,逐渐发展出以微信、小红书等为代表的社交电商,以抖音、快手等为代表的短视频电商和直播电商等多种新型电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为居民带来许多生活便利,但随着网络购物成为居民消费的重要方式[1],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制假售假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2]。笔者梳理了H区检察院2021年至2025年办理的此类案件信息,发现犯罪行为与涉案产品集中于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日常消费领域;罪名集中于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其他仅涉及1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详见图一)。这一罪名分布态势表明,电商环境下商标权保护可能面临更为严峻的刑事风险。笔者以日常消费视域下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特点与办理难点为研究对象展开分析,并结合H区检察院实践经验,尝试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工作思路。

 
图一:电商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员罪名分布图

一、近五年电商领域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特点梳理

在此类案件中,售假形式隐蔽(往往会通过使用变体关键词、图片遮挡商标、仅展示局部、使用暗语、频繁更换店铺名称和链接等手段规避平台监测),平台难以从根本上对售假行为采取有关遏制措施[3] ;售假成本低且存在大量“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单个侵权商品订单金额通常较低(如日用品、食品、文创产品、玩偶、小家电等),但消费者分布全国各地,这使得单案案值可能不高,但总量较大,社会危害性累积较大,需引起重视。笔者通过逐案梳理2021年1月至今H区检察院受理并提起公诉的电商领域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信息,发现四个较为突出的特点。

(一)“骗取好感与信任后带货”成为短视频与直播电商的售假新形式

短视频与直播电商作为近年来互联网创业风口之一,成为新的“流量密码”,销售规模持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攀升。但该行业制假售假现象频频发生,不法分子往往在发布短视频或直播的过程中,先通过分享生活与人生感悟等一定内容以打造人设,获取消费者好感与信任,后开始售卖假货“收割粉丝”。如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张某某系无业人员,在抖音平台发布其虚构的在某顶尖大学生活学习等视频以捏造“学霸”身份,获取消费者关注度和好感度后,通过直播与短视频带货方式销售假冒该顶尖大学品牌的文创产品。经查明,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

(二)冒充“老字号”假货案件较多

且集中于“特供酒”品类中华老字号品牌行业伴随着国民文化自信的提升,迸发新的消费活力,但与此同时,涉老字号假货也频频出现。H区检察院办理的电商领域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中,涉老字号案件数占比36.4%,超过三分之一,严重侵害消费者与中华老字号品牌方合法权益。如郭某某、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没有相关经营资质的犯罪人员从他人处购进低价散装白酒、成套品牌白酒瓶、商标标识、酒盒等,后在某村庄出租屋将散装白酒灌装、封装后,冒充五粮液、牛栏山、剑南春等中华老字号品牌白酒对外销售。此外,近年来,不少不法分子冒用国家机关、军队等名义制售假酒并标识“特供”“专供”“内供”等词语欺骗误导消费者,这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较大威胁。销售“特供酒”的案件数在“老字号”假货案件中占比50%,涉案产品集中于茅台、五粮液等老字号高档白酒,犯罪分子大多会通过伪造看似可靠的进货渠道以迷惑消费者,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被冠以“国家机关内部专用”等名头的“特供酒”,迎合部分消费者虚荣心与贪小便宜的心理,吸引消费者购买。

(三)售假模式呈现“跨平台”“多平台”特征

“跨平台”售假模式是指犯罪分子同时利用多个不同属性与功能的网络平台完成整个售假过程。如H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刘某某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和电子支付平台分别完成宣传引流、交易达成、费用支付等多个环节,覆盖从进货到销售全流程。“多平台”售假模式是指犯罪分子同时利用多个电商平台形成规模性售假,给消费者和权利人造成更大损失。如陈某某、潘某某、严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上述人员在抖音直播间以远低于市场价的售价吸引消费者,并同步在拼多多等电商平台注册了多家网店进行传统电商销售。

(四)脱离电商平台监管的售假行为时有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4]可知,电商平台在监督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命健康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一定法律义务,对维护消费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部分犯罪分子通过电商平台的流量入口效应吸引消费者后,通过预设话术引导或利益诱导消费者在平台外进行交易以逃避平台监管的现象屡见不鲜。如犯罪分子宣称平台外交易可以省去平台抽成,可以享受更优惠的价格,诱导消费者同自己进行私下交易,逃避平台监管,伺机销售假货。因此,有效识别和阻断此类“平台引流、场外交易”的违法模式,是强化电商领域商标权保护实效性的关键环节。

二、电商领域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办理难点分析

经逐案梳理发现,实践中存在上下游全链条打击困境、电子数据类证据取证困境、真假混卖型案件犯罪数额认定困境、案件线索挖掘受限困境等四个较为突出的难点问题。

(一)犯罪链条隐蔽且跨省跨区域勾连,导致较难实现全链条打击

电商售假产业链涵盖定制、生产、销售、物流等多环节,各环节参与主体多为线上交流,人员组成较为松散,且呈现出人货分离、加工生产分离、产销分离、销售渠道分离等跨区域特征,全链条打击难度较大。如H区检察院办理的邱某某、王某某、蓝某某等十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案,该犯罪团伙的犯罪链条分布在长三角和京津冀多个地区,制假和物流发货集中于北方省份,销售团伙集中于南方省份,假冒商品发往全国各地。

(二)电子数据片段化且作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强,导致取证难度较大

犯罪分子通过“跨平台”“多平台”等新型售假模式,在各平台端留下“片段式”电子数据;加之此类数据易灭失等特点,加大了取证难度。同时,不少犯罪分子在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进行联系进货、产品宣传、沟通交易时具备一定反侦查能力,加大了取证难度。如冯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冯某某在即时通讯软件上宣传产品并与其上下家沟通交易详情,其常采用“西山”“系山”“西闪”等简称与谐音词代替销售的产品名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专用五粮液白酒”进行沟通,沟通结束后,存在删除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作案痕迹的行为。同时,冯某某在接单后一般由其上家代其发货,且与其上下游之间互不见面、互不认识。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若在检索手机聊天记录时仅仅通过搜索“西山”“五粮液”等常规关键词来定位交易信息,则会导致认定的犯罪数额远低于实际数额。

(三)存在真假产品混卖现象,导致犯罪数额认定存疑

在部分电商售假案件中,作案人员辩解称其网店系真假产品混卖。对于无法提供进货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支持其辩解的情况,检察机关对其辩解应当不予采纳。但作案人员若向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如涉案时间段内一部分正品的进货凭证等,且检察机关无法获取记账凭证等佐证假货销售数额的证据,依据已有证据无法查清已销售假货的销售金额的,则无法对已销售部分的数额进行评价。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真假混卖部分的产品的所有销售金额,均无法认定为犯罪金额。

(四)违法犯罪线索挖掘受限,导致犯罪成本较低

在消费者层面,部分人员维权意识不强,部分消费者因图便宜购买假货,原本就对商品质量预期不高,当购买后确认是假货时,较复杂的维权程序和较低的预期收益使其放弃投诉和报案,导致此类犯罪线索无法被采集。在电商平台层面,监管技术面临新型挑战,面对日益隐蔽的售假手段,现有审核与监控机制难以满足精准识别的需求,导致部分犯罪线索无法被获取。在执法司法层面,各地有关部门数据整合与分析能力不足,即使有不少投诉数据,但由于举报人遍布各地且单起案件金额较小,加之缺乏有效的大数据工具对分散的信息进行聚合分析,致使不少潜在线索无法纳入司法视野。以上三方面因素致使违法犯罪线索来源不够充足,不少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被执法、司法部门及时发现和打击,导致犯罪成本较低。

三、提升电商领域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办理质效的路径探索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履职能力、夯实履职基础,提升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5]。这为检察机关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效能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指示精神,探索基层检察机关的具体工作举措,笔者结合H区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积累的工作经验,尝试从“机制搭建-证据审查-数智赋能-社会共治”四个维度提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的可能路径。

(一)构建涉知识产权领域刑事案件公检协作机制

从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现状的全局出发,此类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法律适用复杂、跨领域知识融合等特点,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更高要求。为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质效,H区检察院推动区公安机关实行在内部选定五家派出所,集中管辖H区涉知识产权领域刑事案件的机制。以此类案件办理为聚能核心,以五家科创聚集区属地公安派出所协同配合为协同延伸,辖区内其他办案单位参与办理为辅助补充,集中优化整合侦查取证力量,构建“一聚能五协同双引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公检协作机制。通过提前介入及时攻克办案难点,推动案件会商,强化公检沟通,开展公检同堂业务培训和庭审观摩活动,全面提升案件的专业化侦办能力。

(二)运用“电子数据+资金流向”证据审查模式

运用网络通信记录证据和资金状况证据“两必审”(“两必审”是指经济犯罪案件办案过程中要做到对资金状况证据和网络通信记录证据“两必审”,构建以资金证据和通信证据为中心的经济犯罪指控体系)证据审查模式,对资金流水信息与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服务器等)中的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加强数据信息的分析归类和碰撞关联,研判作案人员的生产销售习惯和上下家沟通规律等关键信息,定位和固定关键证据。例如通过转账记录时间,逆向定位可疑的交易聊天记录所在时间节点,圈定该时间段内相关的、可能被忽略或隐藏的线上交易聊天记录位置,从而发现关键交易合意证据;通过对数据检索初期设定的“关键词库”进行动态拆解与合理转化,适度扩大检索范围等方式,实施更具包容性的检索策略,有效穿透犯罪分子的信息伪装层,破解不法分子采用简称与谐音词沟通等反侦查手段带来的事实认定难题。[6]

(三)强化数智赋能,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畅通电商售假投诉举报渠道:在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合规的前提下,适度打破不同地区、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整合与制假售假犯罪识别高度相关的核心数据流;在总结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特点的前提下,提炼电商领域涉嫌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大数据筛选规则,融入AI模型,提升有效线索识别能力,对于指向性明显、被投诉金额与被投诉数量较高的店铺,联合有关部门与电商平台开展调查,从而形成“数据整合-智能识别-精准打击”的闭环治理模式。[7]如H区检察院应用已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模型平台上架的“销假销劣类投诉涉刑线索未移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规则,深度研判北京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数据中涉销假销劣类投诉数据(开展深度研判前,数据会先经过AI模型进行初步筛选,剔除海量的无关数据,提高线索筛查效率),筛选重点线索并移送至公安机关、烟草专卖局等相关部门;若经核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则推动相关部门立案查处。2023年以来,H区检察院通过该模型规则,在涉电商领域共计推动办理5件侵犯商标权类刑事案件,共计起诉22人,涉案金额千万余元。

(四)提高电商售假问题的社会共治水平

倡导形成“平台规则优化+部门协作细化+法治素养强化”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一方面,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电商平台规则的优化[8],督促平台履行监管职责,如推动电商平台合理利用技术手段(AI图片识别、AI文本分析、商铺信用模型等)加强商家入驻审核、商品上架审核、平台日常巡查[9] ;推动完善电商平台针对销售数据、消费者投诉记录、物流信息等关键数据的保留与调取技术,延长数据保存期限,统一数据格式规范,缩短证据调取周期。另一方面,加强多部门执法办案协作,联合行业协会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合力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长效治理机制。此外,以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法治宣传实效,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对假货的甄别能力,引导消费者融入抵制假货的氛围中,挤压制假售假行为的生存空间。

四、结语

本文通过梳理H区检察院近五年办理的电子商务领域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的突出特点与工作难点,并综合H区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提出案件办理质效提升的可能路径。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个案研究的天然缺陷,本文仅基于H区这一个地方的犯罪特点和区域禀赋进行分析研究,梳理相关特点,提出相关对策。这些特点和对策可能仅适用于与H区相类似的地区,H区的情况不一定能适用于全国。如果想要准确把握某一特定地区的电子商务领域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的办理路径,必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经验研究。电子商务是时代的产物,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侵犯商标权类犯罪研究,抑或电商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是在大众消费方式转型和变迁、电商制假售假行为激增的大背景下生成的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沃土,应吸引更多研究者探索该议题,以期持续推进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完善综合履职制度、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0]

参考文献

[1] 2025年7月2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5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9.76亿人,较2024年12月增长109万人,占网民整体的86.9%.《第5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25-08-0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官网,https://www.cnnic.net.cn/n4/2025/0721/c88-11328.html.

[2]《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商黑灰产犯罪 持续优化网络营商环境》[EB/OL].[2025-08-01].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507/t20250723_701888.shtml.

[3] 柴祎琼.拼多多危机的背后:电商平台售假现象的法律分析[J].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8(09):12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相关要求,由于内容较多,在此不再罗列.

[5]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EB/OL].[2025-08-02].https://mp.weixin.qq.com/s/Qlm0ww3l6XQkaFNeQX3uzQ.

[6] 戴士剑,钟建平,鲁佑文.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电子数据取证问题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1(02):155-160.DOI:10.16339/j.cnki.hdxbskb.2017.02.024.

[7] 漆晨航.刑事司法大数据一体化的实践问题与机制建构[J].法学论坛,2025,40(04):150-161.

[8] 黄文.新治理理论下电商售假的合作治理[J].社会科学家,2017(05):82-86.

[9] 谢登科.人工智能证据的类型分析与规则建构[J].学习与探索,2025(03):62-72+175+2.

[10] 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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