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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5年)

发布时间:2026-04-23 来源:房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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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商贸公司、徐某某、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惩治涉京津冀跨区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期间,某商贸公司因上游供应链断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天津某食品公司许可,由该公司总经理徐某某订制假冒商标标识和外包装,指使该公司生产车间主任赵某某将自其他渠道采购的牛腩块,更换外包装并张贴假冒商标标识,后向他人销售。经查,某商贸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诉讼经过】

2025年5月12日,房山区检察院以徐某某、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追加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单位犯罪提起公诉。2025年10月24日,房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涉京津冀跨区域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房山区检察院依托京津冀检察机关“必审、必报、必查”跨区域全链条打击机制,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关键书证、获取关键证人证言,精细化审查资金证据与通信证据,将定性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改变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追加认定单位犯罪,获法院判决支持,加大对民营企业商标权保护力度。为弥补被害企业经济损失,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成被告企业向被害企业退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案例二:

傅某、张某甲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依法惩治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名家字画犯罪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至9月间,傅某等人在某直播平台开设多个直播间,通过对女主播进行身份包装,打造其“千金小姐”人设,指使主播按照话术在直播间虚假宣传,雇佣他人实施直播间挂字画、上链接、打包物流等工作,销售假冒现当代名家美术作品,单幅作品售价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经查,傅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诉讼经过】

2025年6月11日至11月27日,房山区检察院先后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傅某等4人提起公诉。2025年11月11日至2026年1月7日,房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傅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名家字画的典型案例。销售假冒名家字画的现象由来已久,直播电商销售模式的兴起进一步加剧了该类犯罪的蔓延态势。检察机关以个案准确定性为突破口,区分“非法占有”与“知假买假”,激活《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五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条款,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假冒名家字画的犯罪行为。全面审查涉案海量电子数据,发现证明主观明知的关键信息,促使嫌疑人从不认罪认罚转化为认罪认罚。该案明确了书画领域制售假冒作品的刑事规制路径,为网络直播平台治理提供了可复制、可参照的案例样本,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文化领域向纵深发展。

案例三:

宗某甲、宗某乙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惩治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4年12月间,宗某甲等人通过网络店铺销售某国际知名品牌轴承,承接订单后由宗某乙在外地将普通轴承贴标该国际品牌轴承商标后,通过国内快递或国际物流向境内外买家发货。2024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宗某乙的经营场所查获大量带有某国际知名品牌商标的轴承,经认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诉讼经过】

2025年6月25日,房山区检察院以宗某甲、宗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5年9月5日,房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宗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宗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平等保护国际知名品牌商标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严格进行涉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依法精准打击侵权犯罪行为,促成被告人向权利公司退赔人民币53万元并取得谅解;向消费者赔偿人民币23万余元并取得谅解,有效维护了国际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与良好市场声誉。该案不仅有力规范了市场秩序,更清晰释放出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中外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鲜明态度与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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