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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新材料公司与某机械设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侵权争议引矛盾 靠前调解止纷促规范

发布时间:2026-06-04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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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意义

随着委托加工(代加工)模式的普及,专利技术被受托方擅自利用、超量生产销售的现象日益增多,成为侵害专利权的重灾区。实践中,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委托加工时未对专利技术的使用范围、保密义务、剩余材料处置等作出明确约定,导致受托方滥用技术资料、超量加工销售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既损害委托方合法权益,也扰乱行业竞争秩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委托加工关系引发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受托方在完成委托加工任务后,利用留存的技术图纸和剩余材料,擅自生产销售专利产品,涉嫌构成对委托方专利权的侵害。北京市朝阳区(设计服务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设计服务业调委会)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优势,通过精准认定侵权事实、深入剖析侵权根源,既高效化解了知识产权纠纷,又从源头上帮助企业完善合同管理,为行业企业防范同类风险、规范合作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某新材料公司依法享有“一种充气展开柔性储液罐”的专利权,其中法兰密封盘作为该专利产品的核心连接部件,专为柔性涂覆织物材料接口安装设计,是实现产品功能的关键组件。申请人曾长期委托被申请人北京某机械设备公司加工该法兰密封盘,双方存在委托加工合作关系。

2025年6月,朝阳区设计服务业调委会在日常走访排查企业的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疑似遭遇专利侵权。经深入核查发现,被申请人在完成申请人产品加工订单后,利用加工过程中留存的专有技术图纸及剩余材料,擅自额外加工了法兰密封盘,并委托市场商户进行代销。经调委会初步比对,被申请人擅自生产销售的产品在材质、外形尺寸等方面与申请人专利产品完全一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遂向朝阳区设计服务业调委会提出维权请求。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案件由朝阳区设计服务业调委会进行调解。

办理过程与办理结果

受理案件后,朝阳区设计服务业调委会迅速组建调解团队,通过“权利核验—产品比对—渠道核实—合同审查”四步法开展调查:一是确认申请人专利证书、缴费凭证等权属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二是现场比对市场在售侵权产品与申请人专利产品的材质、外形尺寸,确认二者实质相同;三是走访市场商户,固定被申请人委托代销的事实;四是审查双方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合同未约定知识产权保护、保密义务、剩余材料处置等关键条款的不规范问题,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厘清纠纷根源:既源于被申请人的主观侵权意图,也源于合同约定的漏洞缺陷。

调解初期,被申请人辩称其仅是利用剩余材料“避免浪费”,并非恶意侵权。调解员精准援引《专利法》第十一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规定,明确告知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利用留存的专有技术图纸和剩余材料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已涉嫌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与其主观意图无关;同时,调解员结合《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的规定,进一步阐明被申请人留存技术图纸本身已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

在明确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考虑到被申请人擅自生产的产品尚未实际销售,申请人通过诉讼维权的成本高于实际收益,且双方均有继续合作的潜在意愿,调解员引导双方着眼于实质性解决纠纷。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是被申请人承诺即日起不得擅自生产、销售申请人专利相关产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留存、使用申请人专有设计图纸;二是剩余产品经申请人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由被申请人按成本价出售给申请人,作为备件补充库存;三是双方对原委托加工合同达成补充协议,新增“专利技术保密条款”“禁止擅自利用专利技术及图纸生产销售”“侵权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从合同约定上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四是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完成产品质检及交接手续,确保后续无侵权隐患。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完毕,专利侵权纠纷得到高效化解,合同漏洞也得到及时弥补。

专家点评

本案作为委托加工模式下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其调解过程与结果既彰显了法律适用的精准性,又体现了纠纷化解的创新性,更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价值,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从法律要点与适用来看,本案精准把握了两大核心法律问题。其一,明确专利侵权的认定不以主观恶意为前提,被申请人以 “避免浪费”为由抗辩不能成立。调解员援引《专利法》第11条,明确“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销售行为只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即构成侵权,即便未实际获利也不影响侵权定性。其二,厘清了委托加工中的法定保密义务,依据《民法典》第785条,承揽人留存技术图纸的行为本身已违反保密义务,不因合同未约定而免除。同时,本案也暴露了委托加工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缺失的常见漏洞,明确了法定权利义务对合同约定的补充作用,为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清晰指引。

从调解程序特点来看,本案展现了行业性专业调解的独特优势。一是主动排查的前置性,调委会通过日常走访捕捉侵权线索,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践行了新时代“枫桥经验”。二是调查方法的专业性,采用“权利核验—产品比对—渠道核实—合同审查”四步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基础。三是调解方案的务实性,兼顾双方合作意愿,通过成本价回购产品、补充合同条款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避免了诉讼对企业合作关系的破坏,体现了调解的灵活性与高效性。

从社会积极影响来看,本案的示范效应显著。对企业而言,警示委托加工双方需完善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保密义务等核心条款,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对行业而言,调委会后续开展的专题培训,从源头规范了委托加工行为,为行业树立了合规标杆。对社会而言,本案通过非诉讼方式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降低了维权成本,减少了诉讼增量,既维护了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市场竞争秩序,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化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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